青岛注册公司必读之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目录
社会保险征缴篇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部分
-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 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什么时间扣费?
-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随时变更缴费档次?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社保欠费怎么办?
-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停保手续?
- 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指定网点地址
- 交通银行APP二维码
- 青岛农商银行(胶州市、青岛市)指定网点地址
- 农商银行公众号二维码
二、单位开户登记部分
- 新成立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开户和社保费代扣代缴业务?
- 单位变更名称或参保区划后,应如何办理社保信息变更手续?
- 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是否需要注销社保账户?如何办理?
- 哪些单位可以在网上办理开户手续?
- 单位如何给新招职工办理社保申报手续?
-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的增减变化?
三、社会保险缴费部分
- 如何查询个人账户存储额?
- 外国人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应当如何办理?
- 哪些情况下需要征收滞纳金?如何计算滞纳金?
- 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银行代扣?
- 单位如何办理取消代扣保险费业务?
- 单位如何变更代扣银行?
- 社保每月在什么时间扣费?社保扣费后多长时间能到账?
- 非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怎么缴纳社会保险费?
- 单位缴费发票丢失,银行无法打印,应该如何补办?
- 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四、缴费基数部分
- 缴费基数是怎么规定的?
- 工资收入如何核算?
- 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 哪些收入不计算为工资收入?
- 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 已缴费单位如何给职工变更缴费基数?
- 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发放最低工资,是否可以按照最低基数缴费?
五、社会保险补收补缴(含退费)部分
- 社保单位业务中“个人全额补收”和“个人全额补缴”模块有什么区别?
- 单位给新招职工办理增员时,保险开始时间误选当前月份,未填写用工首月,无法操作“个人补收”,应该怎么办?
- 因单位未及时给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导致多交社保费,应如何办理退费手续?
- 单位给职工补缴一年以内的社保,应如何办理?
- 单位给职工补缴一年以上的社保,应如何办理?
- 单位如何给离职且目前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职工补缴社保费?
- 职工户口性质从城镇户口变为农业户口,一直未到社保部门变更个人信息,之前多交的失业保险个人部分的费用应如何办理退费手续?
- 个人是否可以补缴保险?
- 社保缴费中断有什么影响?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中断,补缴有什么规定?
- 已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不可以提前领取?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申请延长缴费),想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分别应当如何办理?
-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 职工在多地都缴纳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
- 参保人延长缴费期间,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六、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部分
-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
-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手续?
- 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多久能办理完毕?
- 退役军人如何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可以转移哪几种保险?
- 随军家属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 外地户口人员能否申请转入保险?
- 保险转移的是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之和吗?
- 办理保险转入时是否要求必须本市参保状态?
- 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后,按照哪个地区的基数享受退休待遇?
- 退休职工可不可以将社保关系转移到异地,在异地享受养老待遇?
- 居民养老与职工养老保险可不可以合并?
七、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部分
-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具体执行时间?
- 新成立企业能否享受社保减免政策?
- 中小企业在4月及以后月份给职工补缴2-3月社保费,能否享受免缴2-3月社保费政策?
- 如何查询企业划型结果?
- 2月社保退费是否需要单位自行申请,退费渠道是什么?
- 社保退费提示失败怎么办?
- 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没有减免政策?
八、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部分
- 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不满60周岁新迁入本市户口的人员,能否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果年龄已超过60周岁,能否在我市申请补缴居民养老保险?
- 未达60周岁时,可否补缴之前应缴未缴的居民养老保险?
- 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 居民养老保险每年什么时间开始交费?
- 怎样查询居民养老缴费情况?
九、个人权益部分
- 网上个人查询的初始密码是什么?
- 职工达法定退休年龄,既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也不办理延长缴费或保险转移手续的,如何办理退个人养老账户手续?
- 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 如何打印参保证明?
- 怎样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养老保险待遇篇
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部分
- 参保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 职工病退有什么条件?
- 职工退职有什么条件?
- 职工退职待遇标准是什么?
- 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 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标准是什么?
- 职工养老金高低与什么因素有关?
- 企业退休职工年取暖补贴是多少?
- 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丧葬补助待遇标准是多少?
- 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 如何办理领取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 职工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 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如何办理?
- 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如何办理?
- 为什么要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时间?
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部分
- 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 对参保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如何处理?
- 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有没有其他的待遇?
-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如何处理?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在网上能查到吗?
- 在青岛参加了居民保险后,如户口迁出至外地,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会受影响吗?
- 领取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每年需要进行资格认证吗?
- 居民养老保险对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有哪些优惠政策?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部分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查询本人养老金发放情况?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打印退休养老金证明?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卡(或社保卡)丢失、变更时,如何更改发放账号?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辞职、辞退等),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什么条件可领取养老金?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参加工作时间、工龄等信息有异议,应如何提请确认?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哪个部门核定发放?
工伤保险篇
一、工伤认定部分
- 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 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 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 发生工伤后申请主体及时限?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承担什么费用?
-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向哪里提出?
- 各区市工伤认定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二、劳动能力鉴定部分
-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 我市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和复查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 旧伤复发确认需提交哪些材料?
- 疾病与工伤(职业病)因果关系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 因病(病退、退职、供养亲属、民政委托)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国家标准?
- 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有哪些?
-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是如何划分的?
-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如何规定的?
-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应怎么办?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方式?
-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如何领取?
三、工伤康复部分
- 什么是工伤康复?
- 工伤职工受伤后,什么时候进行康复最合适?
-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工伤康复?
-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康复需哪些材料?
- 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确认标准?
- 康复可否在家自己做,跟运动锻炼有什么区别?
- 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地址
四、辅助器具配置部分
-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的,费用如何处理?
- 如何申请辅助器具评定?
- 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评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 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评定的依据是什么?
- 辅助器具费用如何申领?
-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工伤保险待遇部分
(一)由单位支付的待遇
- 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 停工留薪期确定的依据是什么?由谁确定?
-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停工留薪期可不可以延长?
- 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需提交哪些材料?
- 治病期间的陪护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二)由基金支付的待遇
- 工伤医疗费用指什么?
-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就医医院的选择有何规定?
-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报销范围如何掌握?
- 参保职工异地转诊治疗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报销标准如何?
- 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定标准如何规定?
- 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定标准如何规定?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核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核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增长机制是什么?
- 工亡职工的相关待遇有哪几项?待遇核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障卡篇
- 社会保障卡的服务网点设在哪里?
- 社会保障卡综合咨询服务电话及服务时间?各合作银行服务投诉电话及服务时间?
- 个人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办理时限为几个工作日?
- 用人(管理)单位如何为参保人代理申领社会保障卡?办理时限如何?
- 符合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的人员不能到现场申领的怎么办理?
- 什么情况下可申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临时卡与正式卡有什么区别?
- 青岛社会保障卡如何激活启用?
- 青岛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如何设置?密码遗忘、需修改密码或密码输入错误超限被锁卡的,应如何处理?
- 青岛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的使用范围?
-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了,怎么办?
-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口头挂失后又找回原卡的,怎么办?
- 参保人员姓名中因含有生僻字或字数较多等原因暂时无法制作社会保障卡的怎么办?
- 持卡人发现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如何处理?
- 参保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社会保障卡办卡进度、应用状态等相关信息?
- 持卡人想更换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如何办理?
- 我市参保人可以在哪些渠道申领全国统一电子社保卡?
- 电子社保卡如何实现扫码支付?
- 持有非青岛发放的社保卡在青岛地区参保后可以用吗?如果想更换为青岛社保卡,如何办理?
- 不在青岛参保,但持省内异地社保卡在青岛使用时,忘记密码或被封锁,如何办理?
- 参保人离开青岛到外地参保,如何注销青岛的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险稽查篇
- 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查?
- 社会保险缴基数未如实申报如何维权?
- 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如何维权?
- 对欠费单位的法定清欠流程是什么?
- 单位担保和延期缴费如何办理?
附录
附录1 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地址
- 附录
-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咨询电话
社会保险征缴篇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部分
-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
(一)网上办理: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或“青农商行财讯”公众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及代扣银行账户的签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中的“个人服务”登录界面的“农商银行帮助文档”、“交通银行帮助文档”查询)
(二)现场办理: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农商银行(胶州市、青岛市)指定网点、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养老保险手续。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依据个人收入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1)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任意的缴费基数缴费。
(2)社保部门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预设五档缴费基数,任选一档确定缴费基数缴费。(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2020年五档暂对应的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为:653.8元、871.8元、1089.8元、2179.6元、3269.4元。)
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申报缴费基数并缴费,均根据我省每年公布的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进行保底封顶。目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
- 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什么时间扣费?
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扣款时间为每月21日,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至开设的银行缴费账户。
-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随时变更缴费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年1月1日至1月2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期内变更当年缴费档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期过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调低缴费基数,但不得调高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签约所在区、市的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农商银行(胶州市、青岛市)指定网点,办理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手续调整缴费基数。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社保欠费怎么办?
参保人可于次月代扣日之前(即次月20日前)将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代扣银行账户中,随次月社会保险费一并扣缴;参保人急需提前缴费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然后持凭单到任意有对公业务的银行网点缴费;另外,参保人也可以通过“青岛人社”手机APP、“青岛Ai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缴费。
因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致使银行代扣养老保险费不成功,连续欠费未超过12个月的可补缴欠费;连续欠费超过12个月的,自欠费第13个月予以停保处理,并同时删除欠费记录,中断缴费期间不再允许补缴。(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底前暂不对连续欠费超过12个月的参保人员进行停保处理和删除欠费)
-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停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停保。
(一)网上办理: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和“青农商行财讯”公众号办理养老保险停保业务,及代扣银行账户的撤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中的“个人服务”登录界面的“农商银行帮助文档”、“交通银行帮助文档”查询)
(二)现场办理: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签约所在区、市的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农商银行(胶州市、青岛市)指定网点办理终止委托代扣代缴养老保险手续。
- 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指定网点地址
市南一支行:市南区福州南路33号
银川西路支行:市南区银川西路6号甲
青铜峡路支行:市南区青铜峡路13号乙
山东路支行:市北区延吉路76号
镇江北路支行:市北区镇江北路24号
四方支行:市北区人民路99号
水清沟支行:市北区四流南路29号
青岛区二支行:青岛区区升平路48号
九水东路支行:青岛区区九水东路9号
青岛支行:青岛区仙霞岭路17号
麦岛支行:青岛区海口路33号-59
青岛村镇银行营业部:青岛区深圳路156号国金中心1号楼
青岛村镇银行王哥庄支行:青岛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东200米
青岛交银村镇银行沙子口支行:青岛区沙子口街道青岛路127号沙子口大桥西
青岛交银村镇银行北宅支行:青岛区北宅街道北宅科村
青岛支行:青岛区正阳路210号
胶南支行:西海岸新区琅琊台路93号
开发区支行: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8号二楼90号
- 交通银行APP二维码
- 青岛农商银行(胶州市、青岛市)指定网点地址
农商银行中云支行:胶州市郑州西路5号
农商银行北关支行:胶州市莱州路4号
农商银行商城支行:胶州市泰州路210号龙泉花园三期小区网点
农商银行新城分理处:胶州市北京路58号
农商银行开发区分理处:胶州市兰州东路453号
农商银行营业部:青岛市人民路133号
农商银行李园支行:青岛市人民路128号
农商银行福州路支行:青岛市福州路7号
农商银行常州路支行:青岛市常州路66-1号
农商银行城关支行:青岛市郑州路9-7号
农商银行香店支行:青岛市开发区平古路190号
农商银行蟠桃支行:青岛市蟠桃路21号
农商银行同和支行:青岛市文化广场路2号
农商银行明村支行:青岛市胶东路142号
农商银行灰埠支行:青岛市府前街3号
农商银行南村支行:青岛市建设路10号
农商银行云山支行:青岛市仙山街86号
- 农商银行公众号二维码
二、单位开户登记部分
- 新成立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开户和社保费代扣代缴业务?
新成立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在用工后按以下方式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及社保费代扣代缴手续:
用人单位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单位开户”模块,根据提示要求在此模块中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和社保费代扣代缴手续。用人单位也可携带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到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和社保费代扣代缴手续。
- 单位变更名称或参保区划后,应如何办理社保信息变更手续?
单位名称变更后,社保系统将自动共享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无需单位进行办理;单位整体跨区转移,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单位参保地区划变更申报”模块申请办理,也可以携带营业执照到转入地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单位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是否需要注销社保账户?如何办理?
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后,社保系统将自动共享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自动实现参保户注销操作。如存在单位欠费、人员未停保、正在领取社保待遇人员等情况的,需先办理完欠费补缴、人员停保等手续后,携带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到投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哪些单位可以在网上办理开户手续?
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网上办理单位社保开户手续。
- 单位如何给新招职工办理社保申报手续?
单位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单位人员增加登记”模块自助办理;也可以通过“社保业务”中右上角的“相关下载”模块,下载《青岛“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携带《增减花名册》到就近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确定。参保单位如实申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封顶保底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其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按三项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保费(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449元)。
-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16%(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单位养老保险比例为12%);失业保险0.7%;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是:0.05%、0.1%、0.18%、0.23%、0.28%、0.33%、0.4%、0.48%。
职工缴费比例: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3%(其中农村户籍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的增减变化?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增减变化。
(一)网上办理:用人单位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单位人员增加登记”、“单位人员减少登记”模块自助办理。其中:每月1-14日办理当月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业务,每月16日至月底办理的人员增加和减少业务则对应次月缴费(合同开始日期早于对应扣费期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全额补收”模块操作当月开始向前一年之内的社会保险费补收业务)。
(二)现场办理:用人单位可携带加盖公章和职工本人签字的《青岛“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社保业务”中右上角的“相关下载”模块下载)、社保养老待遇部门出具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确认表》、社保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青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死亡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人员增加或减少业务,其中:1-15日办理当月的人员增加和减少业务,16日至月底办理次月的人员增加或减少业务。
三、社会保险缴费部分
- 如何查询个人账户存储额?
参保人员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在职养老账户查询”模块查询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 外国人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应当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应先为外国职工办理《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证》,再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港澳台及外国人参保登记”模块办理外国人参保手续;也可持《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证》和加盖公章的《青岛“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社保业务”中右上角的“相关下载”模块下载)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哪些情况下需要征收滞纳金?如何计算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欠费本金一并缴纳。《社会保险法》施行(2011年7月1日)前的欠费时段,按原规定加收利息,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对于补缴国家、省统一公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前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补缴时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
- 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银行代扣?
单位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下载打印《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按要求填报完整后持《协议书》到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手续,再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保业务”中“联系方式与代扣银行维护”模块,维护“开户银行”、“缴费银行账号”等信息完成银行代扣业务操作,也可持《协议书》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单位如何办理取消代扣保险费业务?
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单位如何变更代扣银行?
单位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下载打印《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按要求填报完整后持《协议书》到单位银行办理社会保险代扣,再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保业务”中“联系方式与代扣银行维护”模块,变更“开户银行”、“缴费银行账号”等信息,也可持《协议书》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社保每月在什么时间扣费?社保扣费后多长时间能到账?
对选择银行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的15日晚批量进行应收金额核定,16日后开始进行批量扣费。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由银行代扣至社保经办机构并确认记账完毕后,正常情况需要2-3个工作日到账。
- 非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怎么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应收核定及凭单打印”模块对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核定,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凭单》,再持《社会保险缴费凭单》或《缴费凭单》截图到银行对公窗口缴费;单位也可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当月缴费核定,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凭单》到就近有对公业务的银行网点银行缴费。
- 单位缴费发票丢失,银行无法打印,应该如何补办?
单位可携带书面申请,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补打缴费发票。
- 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工伤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确定,按三项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具体比例如下:
(1)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12%;失业保险0.7%;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是:0.05%、0.1%、0.18%、0.23%、0.28%、0.33%、0.4%、0.48%。
(2)职工缴费比例: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3%,其中农村户籍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缴费基数部分
- 缴费基数是怎么规定的?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参保单位如实申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封顶保底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其中: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暂用上一年度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
- 工资收入如何核算?
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 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 哪些收入不计算为工资收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5)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 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对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由原单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 已缴费单位如何给职工变更缴费基数?
修改本年度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下载打印《2020年度青岛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更正申请表》,填报并盖章后,通过“网上帮办”中的“户口性质变更申请及缴费基数修改申请”模块办理;单位也可以携带《缴费基数更正申请表》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报本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可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保业务”中的“年度缴费基数导入”或“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模块自助办理;也可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发放最低工资,是否可以按照最低基数缴费?
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企业今年发放的最低工资,应当作为明年缴费基数申报的依据,今年不能按照最低工资调整缴费基数。
五、社会保险补收补缴(含退费)部分
- 社保单位业务中“个人全额补收”和“个人全额补缴”模块有什么区别?
“个人全额补收”是指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缴费申报,现对应保未保期间社会保险费进行的补收。“个人全额补缴”是指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了缴费申报,现对应缴未缴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清欠的补缴。
- 单位给新招职工办理增员时,保险开始时间误选当前月份,未填写用工首月,无法操作“个人补收”,应该怎么办?
如出现这种情况,单位可以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个人全额补收”模块操作,补收的开始时间填报该职工用工首月即可(可补收自申请当月前推12个月以内的)。单位也可以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保业务”中右上角的“相关下载”模块,下载《青岛“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携带《增减花名册》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因单位未及时给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导致多交社保费,应如何办理退费手续?
单位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中下载打印《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填报并盖章后,通过“社保业务”中的“个人退收处理”模块,上传《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解除合同报告书》等材料后办理退费业务;单位也可以携带以上材料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单位给职工补缴一年以内的社保,应如何办理?
对于单位为职工补收自申请当月前推12个月以内社保费的,单位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个人全额补收”模块进行操作;单位也可以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保业务”中右上角的“相关下载”模块,下载《青岛“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携带《增减花名册》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单位给职工补缴一年以上的社保,应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保险费。对于单位为职工补缴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下载打印《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填报并盖章后,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保业务”中“网上帮办”模块里的“企业一年以上补缴申请”上传《补缴申请表》、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后申请办理;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提供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原件(如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或社会保险稽查部门的稽核意见书;也可以携带以上材料到单位参保所在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单位如何给离职且目前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职工补缴社保费?
参保单位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模块,下载《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补缴期间的每月原始工资凭证到单位参保所在的区、市的社会经办机构办理。
- 职工户口性质从城镇户口变为农业户口,一直未到社保部门变更个人信息,之前多交的失业保险个人部分的费用应如何办理退费手续?
单位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网上帮办”模块里的“户口性质变更及缴费基数修改申请”,上传户口簿等户籍变更材料后申请办理;也可以相关材料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个人是否可以补缴保险?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 社保缴费中断有什么影响?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断的,中断前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前年限不清零。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中断,补缴有什么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中断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因疫情原因,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可自2019年12月开始补缴养老保险,此特殊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 已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不可以提前领取?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具体办理时,单位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企业在职职工一次性支付”模块,按要求录入并上传相关材料后进行办理。单位也可携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申请延长缴费),想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分别应当如何办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转移流程如下:
(一)网上办理:参保职工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居民养老转入职工养老”模块申请办理。
(二)窗口办理: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之后,由城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相互联系为其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城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确认待遇领取地为青岛的,可以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 职工在多地都缴纳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
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参保人延长缴费期间,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期间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任意的缴费基数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申请延长缴费的流程为: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申请”模块办理延长缴费手续,也可就近到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六、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部分
-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参保职工跨省、省内跨市流动就业时,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
参保职工申请将在我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转出的,需打印在我市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并申请转入即可。具体操作如下:
(1)参保职工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
(2)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通过“养老参保凭证打印”模块,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职工将打印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提供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发送的转移联系函后,邮寄转移信息表,办理转出手续。
参保职工也可就近到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手续?
参保职工申请将在外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转入我市的,需在我市参保缴费后,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在外地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即可。具体操作如下:
(1)参保职工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
(2)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职工养老关系转入申请”模块;
(3)上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我市社保经办机构依参保职工申请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转移联系函,并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的转移信息表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职工也可就近到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将外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转入我市。
- 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多久能办理完毕?
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时限不包含异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时间及函件邮寄时间)。参保人员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中“个人服务”里的相关转入模块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可以通过“个人服务”中的“业务办理进度查询”及“社保关系转移信息查询”模块查询转移进度及养老保险转入信息情况。
- 退役军人如何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可以转移哪几种保险?
计划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计划安置到企业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退役军人可以按以下流程办理保险转入手续:
(1)退役军人在我市参保后,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
(2)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模块;
(3)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我市社保经办机构依参保职工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退役军人也可就近到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将保险转入我市。
- 随军家属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随军家属可以按以下流程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手续:
(1)参保职工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
(2)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职工养老关系转入申请”模块;
(3)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我市社保经办机构依参保职工申请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转移联系函,并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的转移信息表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外地户口人员能否申请转入保险?
(1)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我市首次参保缴费时,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其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至我市。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我市首次参保缴费时,男性未超过50周岁、女性未超过40周岁的,可以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市。到达退休年龄时,在青岛本地缴费满十年的,青岛可以作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 保险转移的是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之和吗?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分为两部分: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 办理保险转入时是否要求必须本市参保状态?
职工须在我市参保缴费后,方可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后,按照哪个地区的基数享受退休待遇?
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地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 退休职工可不可以将社保关系转移到异地,在异地享受养老待遇?
不可以。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退休后社保关系不转移。
- 居民养老与职工养老保险可不可以合并?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缴费达到退休规定年限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七、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部分
-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具体执行时间?
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部队单位无军籍职工、由财政资金直接缴费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范围内。
- 新成立企业能否享受社保减免政策?
新开户独立法人单位可享受相关减免政策。不需要单位提供材料,能通过统计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门数据作为划型依据;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人数,按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直接进行划型,也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单位申请进行划型。
- 中小企业在4月及以后月份给职工补缴2-3月社保费,能否享受免缴2-3月社保费政策?
参保单位在政策执行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社保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 如何查询企业划型结果?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进入“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业务专区”,通过“相关链接”下的“企业划型结果查询”模块,登录后查询企业划型结果。
- 2月社保退费是否需要单位自行申请,退费渠道是什么?
已征收的2月份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的单位,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直接批量退费;通过到经办机构窗口或市人社局网站打印《缴费凭单》再持《缴费凭单》到银行缴费的单位,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参保单位协商,可冲抵以后月份缴费,也可由参保单位提供退费渠道后办理退费。其中,对于打印《缴费凭单》缴纳2月份社保费的单位,可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进入“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业务专区”,通过“退费银行账号维护”模块录入单位的退费账户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录入的账户信息及时进行退费资金拨付。
- 社保退费提示失败怎么办?
用人单位可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进入“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业务专区”,通过“退费银行账号维护”模块核实退费账号是否正确,若账号与实际不一致,可通过该模块进行修改。多次维护后,仍提示“用户名核对不一致”的,应与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进一步查找具体退费失败原因,以便尽快进行退费。
- 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没有减免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阶段性减免政策范围内。
八、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部分
- 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保障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选择缴费档次。也可以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城乡居民养老”菜单下的“居民养老人员参保登记”模块办理。
- 不满60周岁新迁入本市户口的人员,能否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果年龄已超过60周岁,能否在我市申请补缴居民养老保险?
不满60周岁新迁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我市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在户籍迁入我市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
- 未达60周岁时,可否补缴之前应缴未缴的居民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应按年缴费,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应缴未缴的年限,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一次性补缴。
- 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 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 。
- 居民养老保险每年什么时间开始交费?
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征缴,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的集中缴费期。
- 怎样查询居民养老缴费情况?
参保居民可以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 “个人服务”,通过“城乡居民养老”菜单下“基本信息查询”里的“缴费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九、个人权益部分
- 网上个人查询的初始密码是什么?
社保网上个人查询初始密码为职工编号或社会保障卡卡号(首字母大写)。初次登录查询时须按要求修改个人查询密码,修改成功后,使用修改后的查询密码登录查询。
如忘记密码,可登陆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个人办事”中点击“个人密码找回”;也可通过下载“青岛人社”手机APP刷脸登录后重置密码。如上述方式均无法找回密码,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密码恢复,恢复成初始密码。
- 职工达法定退休年龄,既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也不办理延长缴费或保险转移手续的,如何办理退个人养老账户手续?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申请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对申请修改户籍地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参保职工可以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城镇职工保险”菜单下“日常业务受理”里的“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模块进行信息修改。
对申请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重要基本信息的,参保职工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 如何打印参保证明?
参保职工可以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城镇职工保险”菜单下“个人自助打印”里的“人员参保证明打印”模块打印本人的参保证明。参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查询打印的起始和终止年月后进行打印。相同时间段的参保证明,一天只能打印一次。参保职工也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 怎样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参保职工可以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qingdao.gov.cn),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城镇职工保险”菜单下“日常业务受理”里的“个人账户合并”模块进行个人账户合并;参保职工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养老保险待遇篇
一、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部分
- 参保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企业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且达到规定年限: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 职工病退有什么条件?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青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职工退职有什么条件?
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青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职工退职待遇标准是什么?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说明:退职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不满40周岁退职的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40周岁确定计发月数。
(3)调节金=120元(只有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享受)
- 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退休时还在工人岗位的(失业人员视同工人岗位),若本人申请放弃干部身份,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户籍地街道人社中心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对于企业职工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界定,由各企业按规定确定。
- 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标准是什么?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见下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48 | 204 | 56 | 164 | 64 | 109 |
41 | 230 | 49 | 199 | 57 | 158 | 65 | 101 |
42 | 226 | 50 | 195 | 58 | 152 | 66 | 93 |
43 | 223 | 51 | 190 | 59 | 145 | 67 | 84 |
44 | 220 | 52 | 185 | 60 | 139 | 68 | 75 |
45 | 216 | 53 | 180 | 61 | 132 | 69 | 65 |
46 | 212 | 54 | 175 | 62 | 125 | 70 | 56 |
47 | 208 | 55 | 170 | 63 | 117 |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平均指数;
说明:
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b、职工平均指数是指自建账户之月起,职工本人参加养老保险的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c、缴费年限是指所有的工龄,如不满整年的月数要换算成年,即月数÷12,保留两位小数。
d、计发月数是国务院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作了统一规定。
- 职工养老金高低与什么因素有关?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与本人缴费时间、历年的缴费基数高低、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直接挂钩。
- 企业退休职工年取暖补贴是多少?
根据山东省文件(鲁人社办发[2013]106号),自2013年起,企业退休职工年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700元。
- 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丧葬补助待遇标准是多少?
丧葬补助金:1000元;
一次性救济费: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其中,参保人在符合办理退休手续前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从社保基金列支;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从社保基金列支,其余部分由单位发放。
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自2018年10月起, 市内七区为每人每月530元,青岛、胶州、莱西三市为每人每月480元。其中,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由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且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以及虽年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的。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 如何办理领取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需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或户籍地街道人社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无经济收入承诺书》;
(2)身份证原件;
(3)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4)户口簿、结婚证等关系证明;
(5)《青岛城镇职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申请表》。
用人单位可登陆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进入首页“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社保业务”—“企业养老”-“企业供养亲属待遇核定”模块进行申报,也可直接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窗口申报。经所在区(市)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领取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 职工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提前1-2个月携带人事档案到参保所在区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工龄认定。工龄认定完毕后,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退休手续:
(一)网上办理:
登陆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首页“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社保业务”—企业养老—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申请,进入用户登录界面,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进行信息录入并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待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单位在网上打印《青岛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核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二)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或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1)《青岛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qdhrss.gov.cn)“相关下载”模块下载,本人填写,一式两份),同时单位加盖公章(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盖章)、职工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企业正常退休的公示期为10天,病退、特殊工种的为20天;
(2)退休人员身份证、社保卡;
(3)特殊情况的根据情况需留存的材料。
其中,三类人员须提前审核,属原固定职工的,用人单位(或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档案托管单位)需在办理退休业务之前1-2个月以内,携带原固定工档案审核工龄;属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审核特殊工种退休资格。属病退的,参保职工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如何办理?
(一)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职工档案;《青岛从业人员特殊工种退休申请表》3份;保健补贴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件、复印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由档案管理单位负责)登陆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进入首页“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社保业务”—企业养老—企业特殊工种退休资格申请,进入用户登录界面,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录入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申报成功后,根据预约时间携带职工档案、保健补贴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件到市社保中心进行初、复审。
(2)现场审核:
市南、市北、青岛区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由其单位(失业人员由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携带职工档案到市社保中心审核;其他区市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审后,携带职工档案到市社保中心审核。
- 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如何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自动比对医疗、民政、公安、司法、交通、残联等部门的数据,确认待遇领取人员的领取资格,无需个人到现场集中认证。大数据比对不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本人进行刷脸认证或到街道人社中心现场认证。如因身体原因无法到现场的,可向居住所在地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由人社服务中心安排专人上门认证。
(1)刷脸认证方式:手机下载“青岛人社”手机APP,在“人脸认证”模块中按步骤操作。
(2)现场认证方式:参保人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至青岛任一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认证。
- 为什么要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时间?
山东省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近期,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0〕52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4月起,将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至25日,因此,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时间做了调整。
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部分
- 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市统一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68元。自2019年1月起,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政策鼓励参保人在缴费期间长缴费、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从而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多年来,市、区(市)两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的投入,突出政府主体责任,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于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四次提高全市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由制度实施初期的每人每月55元,增长到每人每月168元。目前,我市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在省内位列第一。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参保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应携带居民身份证、《青岛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和待遇申领告知单》,到就近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也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12333.qingdao.gov.cn/grcx2/),选择“城乡居民养老”板块,或“青岛人社”手机APP客户端,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初始密码:2020年1月1日前首次参保的,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银行卡号后六位;2020年1月1日后首次参保的,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登录后可提出申请(目前青岛区、青岛区除外)。
- 对参保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如何处理?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又不办理补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 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有没有其他的待遇?
我市于2011年建立了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到其参保关系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
-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如何处理?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规定: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资金和财政补贴都可以依法继承。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在网上能查到吗?
可以。目前,我市已开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网上查询业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登陆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12333.qingdao.gov.cn/grcx2/),选择“城乡居民养老”板块,或“青岛人社”手机APP客户端,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初始密码:2020年1月1日前首次参保的,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银行卡号后六位;2020年1月1日后首次参保的,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即可查询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青岛区、青岛区因信息系统原因,目前尚不具备网上查询条件,参保人员暂可到经办机构业务窗口查询。
- 在青岛参加了居民保险后,如户口迁出至外地,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会受影响吗?
不会。已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居民,户口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原参保地应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
- 领取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每年需要进行资格认证吗?
需要,2018年5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取消社保待遇领取资格“集中”认证,并不是不认证,而是由“集中”认证改为“静默”认证。
自2019年1月起,对少数经大数据认证平台无法确定其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设定了3个月的警示期,街道保障中心提前定期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发送提示信息。待遇领取人员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要求,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认证:
(1)优先通过“青岛人社”手机APP或自助服务设备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2)到就近的街道、社区进行认证。对于高龄老人或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可预约提供上门认证服务。异地居住人员可采用远程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认证或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异地退管平台等方式进行认证。
对不按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进行认证和无法联系的超期待遇领取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待遇,待遇领取人员取得资格后再按规定补发待遇。
- 居民养老保险对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有哪些优惠政策?
居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突出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从缴费上,对重度重度残疾人,也就是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每年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还可享受由政府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60元的缴费补贴。从待遇方面,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市残联审核确认,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手续,从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部分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向其所在单位申请,由其单位按照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经人社局工资处(科)审核办理退休,社保经办机构自动接收核定的养老金数据后发放。个人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查询本人养老金发放情况?
可通过两种方式查询:
(1)使用青岛人社APP,登陆后,点击“个人信息”-“养老金发放明细”查询;
(2)登陆青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中,选择“个人服务”,选择养老信息查询中的养老发放明细查询,录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验证码登录后,查询发放情况。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打印退休养老金证明?
可通过两种方式打印:
(1)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中,选择 “个人服务”,选择个人自助打印中的“机关事业养老金证明打印”,录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验证码登录打印。
(2)到社保经办机构办事大厅,通过自助服务一体机上打印。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卡(或社保卡)丢失、变更时,如何更改发放账号?
退休人员分两类,按不同情况处理:
使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银行补办或变更社保卡后,系统自动关联个人信息,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使用银行卡等非社保卡发放养老金的人员,在银行补办或变更银行卡后,本人应向退休前所在单位提供银行卡号,由退休前所在单位确认后办理。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辞职、辞退等),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什么条件可领取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不具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不能继续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内参保;离职后应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方可享受企业职工养老金。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参加工作时间、工龄等信息有异议,应如何提请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组织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对参加工作时间、工龄等信息的确认工作,应由原单位按退休流程申报办理:首先到人社局工资处(科)核实,如作出调整应到人社局养老处(科)重新计发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养老待遇部门办理养老待遇调整。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哪个部门核定发放?
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由原单位核定标准,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资金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划转至原单位,由原单位发放至亲属。社保大厅一体机上可查询单位核定的金额。
工伤保险篇
一、工伤认定部分
- 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 发生工伤后申请主体及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承担什么费用?
用人单位未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青岛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青岛职业病诊疗机构为青岛中心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以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 工伤认定申请向哪里提出?
目前,我市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青岛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市社保中心政务办理大厅申请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在市内三区(指市南区、市北区、青岛区区,下同)参加工伤保险的;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生产经营地在市内三区的。
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三市五区(指胶州市、莱西市、青岛市、青岛区、青岛区、青岛区、青岛区区、保税区,下同)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在三市五区参加工伤保险的;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生产经营地在三市五区的。
- 各区市工伤认定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市内三区: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 联系电话:85761286
西海岸新区:新区双珠路166号 联系电话:86160357
青岛区:文阳路675号市民中心 联系电话:58659907
青岛区:青岛区银川东路9号 联系电话:88898917
保税区:保税区鹏湾路68号 联系电话:86768066
青岛区区:创智新区壮武路496号 联系电话:85053079
胶州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 联系电话:82205958
青岛市:青岛市北京路379-1号青岛市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8321812
莱西市:莱西市烟台路79号就业服务中心2号楼
联系电话:66030210
-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
(3)不属于本工伤认定机构管辖范围的;
(4)未提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之一的;
(5)除患职业病外,受伤害人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
(6)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部分
-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及职业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社会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为享受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或其亲属的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订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 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3)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4)旧伤复发确认;
(5)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6)工伤康复期评定;
(7)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我市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微信关注“青岛12333”或“青岛Ai人社”公众号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伤医疗的有关病历资料。
-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和复查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1)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申请复查鉴定的应提供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上次鉴定的材料,还应提供新近发生的住院病历(三级以上医院)或新增病种的住院、门诊病历及化验检查报告。
(3)手术或烧伤治疗结束后的受伤部位5寸彩色照片;
- 旧伤复发确认需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表》须经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属旧伤复发、单位意见为“不同意”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发生工伤后的住院、门诊病历及近期治疗病历等有效复印件;
(4)7-10级革命伤残军人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还应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及《评残呈批报告表》复印件。
- 疾病与工伤(职业病)因果关系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现疾病(必须有医院的明确诊断,疼痛、麻木等症状不是疾病诊断)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 因病(病退、退职、供养亲属、民政委托)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鉴定病种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全套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红章)及检查报告、化验报告复印件。
申请以下病种的,须另携带以下材料:
①肿瘤病患者,须携带手术记录、病理报告、住院病历复印件、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应有确诊病情的相关化验结果、影像学资料。
②癫痫病患者,须携带系统服药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及脑电图报告单。
③脑梗、脑出血、开颅手术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的系统治疗。
④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须携带近期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鉴定时,必须由家属陪同。
⑤精神分裂症患者、难治性情感障碍患者,须携带近期系统治疗5年以上的就诊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鉴定时,必须由家属陪同。
(4)低保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有民政部门盖章的委托函。
(5)申请在职死亡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鉴定的,必须有死亡职工单位的委托书,以明确供养关系。
-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国家标准?
目前使用的鉴定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 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有哪些?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是如何划分的?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主行走五项。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如何规定的?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应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已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伤情发生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方式?
(一)官网办理:
(1)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2)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劳动能力鉴定”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3)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进行信息录入;
(4)上传材料;
(5)准备好原件复印件,待现场鉴定时留存备查。
(二)掌上申请:
(1)“青岛人社” 手机APP→劳动能力鉴定→上传材料→准备好原件复印件,待现场鉴定时留存备查。
(2)关注“青岛12333”或“青岛Ai人社”→办事大厅-劳动能力鉴定上传材料→准备好原件复印件,待现场鉴定时留存备查。
(三)窗口办理:
(1)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资料是否符合条件;
(3)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青岛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其中有鉴定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如何领取?
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旧伤复发确认表等申请所需要的表格及相关材料可以在区市社保经办领取,也可以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相关下载—青岛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表格下载”栏打印。
三、工伤康复部分
- 什么是工伤康复?
工伤康复是指采用医学的、工程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教育的各种手段, 使工伤职工伤害部位的功能恢复到尽可能好的水平, 以便在身体、精神、社会活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回归社会。工伤康复包含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 工伤职工受伤后,什么时候进行康复最合适?
工伤康复介入的越早,恢复得越快、效果越好。研究证实手外伤术后2-3天开始康复较术后3个月开始期康复,疗程明显缩短,生活能力恢复程度显著提高。脊髓损伤6个月内开始康复较6个月后开始康复,疗程明显缩短,生活能力显著提高。
-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可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工伤认定书、工伤治疗病历等材料,直接到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评价,经评价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先行入院康复,由康复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康复鉴定申请。经康复机构评价不需要康复,工伤职工认为应予康复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康复确认。
工伤已超过2年的或已经做过级别鉴定的,原则上不再申请康复评定。
-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康复需哪些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 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确认标准?
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标准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
- 康复可否在家自己做,跟运动锻炼有什么区别?
康复治疗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行为心理治疗、康复辅助器具应用等,不是简单的被动牵拉或活动活动,需要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操作,通过针对性的理疗、手法、运动疗法促进组织损伤愈合,促进结构病变恢复,促进功能障碍正常化。功能是因病施治治疗出来的,盲目运动锻炼不仅无益,反而可能加重病情。
- 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地址
(1)青岛工伤康复中心(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地址:市北区南京路201号
(2)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分院
地址:市北区合肥路758号
(3)青岛湛海医院
地址:市南区太平角 6路1号
(4)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市南区江苏路16号、青岛区五台山路1677号
(5)青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青岛区黄浦江路9号
(6)青岛市立医院
地址:市南区东海路5号
(7)青岛海慈医疗集团
地址:市北区人民路4号
(8)青岛第八人民医院
地址:青岛区区峰山路84号
(9)青岛青岛人民医院
地址:青岛区长城路600号
四、辅助器具配置部分
-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的,费用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如何申请辅助器具评定?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填写《青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后向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也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微信关注“青岛12333”或“青岛AI人社”公众号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 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评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 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评定的依据是什么?
我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2013年修订)》(鲁人社规[2016]6号)。
- 辅助器具费用如何申领?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确认结论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携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即可。
-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1)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地址:市北区南京路311号 电话:85645948
(2)青岛泰康伤残人康复辅具中心
地址:市北区合肥路653号 电话:83625119
(3)青岛康奥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地址:市北区福州北路131号 电话:85661013
(4)青岛远征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地址:市北区庆安路46号 电话:85817320
(5)青岛联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区区永安路51号 电话:84656616
(6)青岛康顺假肢矫形康复有限公司
地址:市南区观城路49号 电话:82625905
(7)青岛惠康辅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市北区镇江北路81号-10 电话:85039090
五、工伤保险待遇部分
(一)由单位支付的待遇
- 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是连续计算的。
- 停工留薪期确定的依据是什么?由谁确定?
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执行《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 停工留薪期可不可以延长?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 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如何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1)《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意见必须填写“不同意”;必须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或期满后最多7个工作日内(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不能超过一年)
(2)身份证复印件;
(3)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 治病期间的陪护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申请在停工留薪期安排护理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派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费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月数:五级36,六级30,七级20,八级16,九级12,十级8个月。
(2)5-6级的解除合同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方可,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均可。
(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5至6级工伤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
(二)由基金支付的待遇
-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1)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药品(按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2)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的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目录执行,不受“自负比例”、“最高费用限额”限制)。
-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就医?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超目录用药的如何处理?
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未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 参保职工异地转诊治疗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自2020年3月2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按住院自然天数,标准为每人每天25.63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设区的市,下同)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
- 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定标准怎样计算?
核定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计算公式: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备注:1995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 | 27个月本人工资 |
二级伤残 | 25个月本人工资 |
三级伤残 | 23个月本人工资 |
四级伤残 | 21个月本人工资 |
五级伤残 | 16个月本人工资 |
六级伤残 | 14个月本人工资 |
七级伤残 | 13个月本人工资 |
八级伤残 | 11个月本人工资 |
九级伤残 | 9个月本人工资 |
十级伤残 | 7个月本人工资 |
- 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定标准怎样计算?
核定标准: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月数:五级22,六级18,七级13,八级10,九级7,十级4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核定标准怎样计算?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核定标准怎样计算?
生活护理费核定标准: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如何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 工亡职工的相关待遇有哪几项?待遇核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被认定为工亡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核定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标准: 2017年度为5309);2018年度为5733。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符合供养资格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017年度为36396;2018年度为39251)。
另: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全部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社会保障卡篇
- 社会保障卡的服务网点设在哪里?
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按照社会保障卡管理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激活、密码维护、挂失、解挂、补换卡、注销等经办服务业务,及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目前,青岛社会保障卡有8家合作银行,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青岛行政区域合作银行分(总)行所辖任意网点均为青岛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
- 社会保障卡综合咨询服务电话及服务时间?各合作银行服务投诉电话及服务时间?
社会保障卡24小时服务电话是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各合作银行服务投诉电话:工商银行85814510,农业银行85802911、85803303,中国银行81858236,建设银行68670530,交通银行82958145、82958146,青岛银行81758541,青岛农商银行67782627,招商银行82939053,均在工作日提供服务。
- 个人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办理时限为几个工作日?
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均可通过8家社保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柜台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时,须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合作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卡。急需用卡的参保人,可到社保卡合作银行即时制卡网点申领,即时发卡。
参保人也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申领社会保障卡,通过“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个人办事”中点击“社保卡个人申领”,或通过“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点击“社保卡个人申领”,填写上传有关内容。合作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人到约定银行网点领卡。
- 用人(管理)单位如何为参保人代理申领社会保障卡?办理时限如何?
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管理)单位,均可通过8家社保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柜台,为参保人代理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时,代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人员花名册(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名称、证件有效截止日期、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职业代码)、有效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和《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发卡银行受理并核实相关信息,进行批量制卡,制卡完成后通知代办人到银行网点领卡。批量申领社保卡,因数量较多,制卡时限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符合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的人员不能到现场申领的怎么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确因严重老、弱、病、残的参保人员,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事务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社会保障卡的非金融应用业务。发卡银行也可以通过预约上门服务等其他救济措施,主动帮助其办理完成所需业务。
代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时,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青岛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事项授权委托书》或《青岛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代办情况说明》。代办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业务遵循发卡银行规定。
- 什么情况下可申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临时卡与正式卡有什么区别?
参保人员在申领新卡和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急需用卡的,可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以下简称临时卡)。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受理临时卡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发放临时卡。临时卡只开通社会保障应用的部分功能,须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 青岛社会保障卡如何激活启用?
参保人员在发卡银行领到社会保障卡并确保卡面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应即时办理社会保障卡激活启用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办理激活手续的,持卡人可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在“个人办事”中点击“社保卡激活”;或登录官网“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点击“社保卡激活”;或登录“青岛人社”APP“社保卡”模块的“社保账户”,点击“社保卡激活”;或关注“青岛Ai人社”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社保卡”模块,点击“社保卡激活”。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激活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
- 青岛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如何设置?密码遗忘、需修改密码或密码输入错误超限被锁卡的,应如何处理?
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初始密码为123456。参保人员可在发卡银行领取社会保障卡时,即时分别设置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密码。如未即时设置密码,也可另行安排时间,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设置密码。如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遗忘、需要修改密码或者6次(POS终端不少于3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读卡办理密码修改或重置手续。
- 青岛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的使用范围?
初始密码修改后,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仅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时校验使用。不使用密码办理相关结算业务的服务窗口,将严格审核使用人是否为社会保障卡所有人,以防冒用和盗用等问题的发生。
-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了,怎么办?
(一)口头挂失:
(1)电话办理。参保人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或市民生服务热线12333,口头挂失社会保障卡社保应用。口头挂失完成后即时生效,该卡各应用功能冻结、暂停使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挂失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
(2)在线办理。参保人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个人办事”中点击“社保卡口头挂失”;或从官网首页登录“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点击“社保卡口头挂失”;登录“青岛人社”APP“社保卡”模块,进入“社保账户”,点击“社保卡挂失”;关注“青岛Ai人社”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社保卡”模块,点击“社保卡挂失”。
(二)正式挂失: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正式挂失后,社会保障卡自动失效,无法解挂,需办理补换卡手续。
-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口头挂失后又找回原卡的,怎么办?
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口头挂失手续后又找回原卡的,可办理解除挂失手续,该卡各应用功能即时恢复正常使用。已办理正式挂失补换卡的,不能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1)在线办理:一是参保人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个人办事”中点击“社保卡口头挂失解挂”;或登录官网“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点击“社保卡口头挂失解挂”;二是登录“青岛人社”APP“社保卡”模块,进入“社保账户”,点击“社保卡解挂”。
(2)现场办理:参保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社保卡临时挂失解挂手续。
- 参保人员姓名中因含有生僻字或字数较多等原因暂时无法制作社会保障卡的怎么办?
可申领使用临时卡,在没有换领且激活社会保障卡之前,临时卡可一直长期有效使用。
- 持卡人发现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如何处理?
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进行读卡联机检测。如果确认社会保障卡已损坏的,发卡银行将为其换发新卡。
- 参保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社会保障卡办卡进度、应用状态等相关信息?
参保人可通过12345热线电话、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或“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青岛人社”APP、“青岛Ai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查询办卡进度、应用状态等社保卡相关信息。
- 持卡人想更换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如何办理?
持卡人申请更换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到新选定的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原社会保障卡注销和新卡申领手续。
- 我市参保人可以在哪些渠道申领全国统一电子社保卡?
目前,经国家人社部批准,我市持卡人可以通过青岛人社APP、中国工商银行APP、中国农业银行APP、中国银行APP、中国建设银行APP、交通银行APP、青岛银行APP、青岛农商银行APP、招商银行APP、支付宝APP、微信APP、云闪付APP、工银融e联APP、青岛政务通APP、慧医APP、城市一账通APP、便捷青岛APP、智慧青岛APP、爱城市网APP、青岛地铁APP等20个渠道,申领全国统一电子社保卡。
- 电子社保卡如何实现扫码支付?
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人申领电子社保卡后,在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买药或就诊支付结算时,医药机构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进行医保个人账户金交易结算。
- 持有非青岛发放的社保卡在青岛地区参保后可以用吗?如果想更换为青岛社保卡,如何办理?
可以。我市自2019年4月起推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即2019年4月之后在青岛参加社会保险的持省内异地社保卡的参保人,可以不用换卡,原省内异地社保卡可在我市正常使用;2019年4月之前在青岛参加社会保险的持省内(省外)异地社保卡的参保人,需到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省内(省外)异地社保卡接续激活业务方可使用。
如参保人员自愿换领青岛社会保障卡的,持省内社保卡的须注销后再申领青岛社保卡,持省外社保卡的可直接到社保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申领青岛社保卡,也可通过在线渠道申领。
- 不在青岛参保,但持省内异地社保卡在青岛使用时,忘记密码或被封锁,如何办理?
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省内异地社保卡,就近到青岛社保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现场办理异地社保卡密码运维相关手续。
- 参保人离开青岛到外地参保,如何注销青岛的社会保障卡?
青岛社会保障卡注销途径有以下三种:
(1)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个人办事”中点击“社保卡注销”,或登录官网“社会保障”专题专栏,点击“社保卡注销”。
(2)登录“青岛人社”APP“社保卡”模块,进入“社保账户”,点击“社保卡注销”。
(3)关注“青岛Ai人社”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社保卡”模块,点击“社保卡注销”。
(4)参保人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意青岛社保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
社会保险稽查篇
- 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查?
社会保险稽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 社会保险缴基数未如实申报如何维权?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既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也是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直接关系着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为参保职工足额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职工可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查部门举报投诉。
- 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会造成参保职工无法及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查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 对欠费单位的法定清欠流程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单位担保和延期缴费如何办理?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附录
附录1 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地址
青岛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福州南路8号
市南分中心:福州南路9号2楼
市北分中心: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
青岛区分中心:永年路27号
青岛社保:银川东路9号
青岛社保:文阳路675号
西海岸社保:双珠路166号行政综合服务大厅2号楼4楼
青岛区社保:振武路496号
胶州社保:北京路2号行政大厅西楼裙楼4楼
青岛社保:北京路379-2号
莱西社保:长岛路148号行政审批服务局五楼
前湾保税港区:鹏湾路68号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二楼
附录2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咨询电话
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 | ||
部门 | 电话 | 服务事项 |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 85715042 | 社会保险费征缴 |
85713727 | 社会保障卡管理 | |
85762301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 |
8573219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
85712775 | 企业养老与退休管理 | |
85775573 | 工伤待遇 | |
85761286 | 工伤认定 | |
85775672 | 劳动能力鉴定 | |
85722931 | 社会保险稽查 | |
市南分中心 | 85971821 | 社会保险费征缴 |
80770732 | 养老待遇相关 | |
市北分中心 | 83668991 | 社会保险费征缴、养老相关 |
83668975 | 社保保险费征缴、养老、稽查相关 | |
青岛区分中心 | 87050101 | 社会保险费征缴、养老 |
87050121 | 社保稽查相关 | |
青岛社保 | 88898355 | 社保征缴相关 |
88976771 | 养老待遇 | |
88898917 | 工伤认定相关 | |
68066652 | 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相关 | |
88899809 | 居民养老相关 | |
88898223 | 社保稽查相关 | |
青岛社保 | 66791616 | 综合业务咨询 |
58659935 | 企业征缴业务 | |
58659936 | 企业养老待遇 | |
58659901 | 居民养老待遇 | |
58659937 | 转移接续业务 | |
58659907 | 工伤认定与待遇 | |
58659925 | 稽核业务 | |
58659903;58659906 | 机关养老保险待遇 | |
68013356;68686080 | 社会保险相关业务(高新) | |
西海岸社保 | 86882102 | 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征缴及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
85166736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相关 | |
86162329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相关 | |
8688217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相关 | |
86131378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
86167240 | 企事业养老、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
86160357 | 工伤认定 | |
86130695 | 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 |
86167240 | 企事业养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
86977560 | 工龄认定 | |
青岛区社保 | 88533199 | 社会保险政策咨询 |
88515843 | 社会保险转移业务 | |
85053079 |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 | |
88532677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相关 | |
8853922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含被征地养老保险)相关 | |
胶州社保 | 82205953;82205952 | 社会保险综合业务 |
82205931 | 企业社会保险扣费业务 | |
青岛社保 | 88362007 |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稽核 |
8836160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及待遇业务咨询与受理 | |
88367916 | 社保费征缴、社保卡、企业社保转移 | |
88361126 | 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待遇 | |
88361610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及待遇业务 | |
88362009 | 工伤待遇业务咨询与受理 | |
88321812 |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 |
莱西社保 | 66030315 | 社保征缴相关 |
66039386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 | |
66030312 | 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居民养老相关 | |
66030312 |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
前湾保税港区 | 86768066 |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
86766973 | 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相关 | |
86768802 | 社保费征缴、保险关系转移 | |
86769753 | 网银扣费、基金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