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司注册地址重磅:不能瞎写了!住所登记、集中办公区审批新变化!
近日,《青岛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21﹞7号)对《青岛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 全面推行商事主体住所信息核验机制
为最大限度杜绝住所虚假登记,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利用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对“青岛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建立了住所信息核验机制。
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录入产权人姓名、产权人证件号码和不动产权证号后,由系统自动反馈查询所得地址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通过此方式填报的,申请人可以只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无法通过住所信息核验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住所地址,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下列材料均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提交: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及购房合同;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房屋合法使用证明;
4.出租房为宾馆、农贸市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二、 强化“一址多照”风险防控
除集中办公区外,对同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商事主体数量超过5户的,登记系统会自动进行“风险提示”,对出现“一址多照”风险提示的企业,登记机关综合该地址的规划用途、面积等因素,通过电话核实、函商相关部门现场核查等方式进一步审查,审查通过的,可以继续受理、核准。
根据《青岛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集中办公区需到市南区行政审批局进行集中办公区备案,并经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如不前来备案,在今后的注册登记中会给您带来不便。备案时,需要提交材料如下:集中办公区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针对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发生的新变化,商事主体办理住所登记变化较大,请您认真阅读附件中新修订的《青岛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新的要求申报。
附件:《青岛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