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地区注册公司干私活的注意了!这是违法的,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潘十亿现任咸丰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经理。双方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在担任咸丰药业业务发展经理期间,潘十亿投资在青岛注册小西商贸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同时,他还担任他人出资的庞氏医疗公司监事。
2016年1月26日,咸丰医疗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潘十亿的劳动关系。
2016年3月2日,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咸丰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
仲裁庭审中,咸丰药业明确表示,潘十亿因兼职而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4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应向潘十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130824元。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典型的连续性合同关系,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以维持其连续性状态。因此,法律要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关系时应当对用人单位忠诚。
忠实义务是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仅体现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也是劳动合同的本质内容,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坚持诚实、善良、细心注意义务的动机。 ,另一方面也要求劳动者合法行为,忠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但在本案中,根据查清事实和先风药业公司、潘十亿庭审举证资料、潘十亿在担任先风医药公司的业务发展部经理期间,却自行在外出资设立了小西贸易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一职,同时还在案外人出资设立的庞氏医疗公司任监事一职,上述两家公司从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看,,其部分业务与咸丰药业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所以潘十亿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忠诚义务。
因此,咸丰药业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应当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潘十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30824元。
【员工申诉】
潘十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2012年2月1日先风药业公司招聘时,最初担任业务开发经理,因其具有医学背景,被他人注册借用公司名称,为2015年9月10日他们收到了公司的员工手册,两家公司在注册前都收到了先风药业公司员工手册,之前双方没有签订禁止兼职的协议,法律也没有禁止,因为它没有违反规定。
此外,上述两家公司的存在经营异常情况,实际没有开展业务,不会影响其工作业绩,也不会损害咸丰药业的利益。
因此,咸丰药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潘十亿在咸丰药业任职期间,确实将小西贸易有限公司和庞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为股东,并在上述两家公司任职,其经营范围为与咸丰药业竞争。
虽然潘十亿提供的庞氏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打印显示,该公司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但该公司是否实际盈利并不能判断潘十亿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规定。
潘说,他是在两家公司成立后才收到咸丰的员工手册,没有事先同意。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兼职行为有明确约定,公司员工手册中也明确规定不得在先风药业药公司的竞争对手、客户、服务商、供应商等方面进行任何干涉公司的业绩或不符合其他公司或机构的公司利益。
潘十亿作为业务发展经理在知道公司有规定后未主动报告,或主动纠正,以撤职形式辞去职务,且该行为未获原谅或许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潘十亿违反公司规定,先风药业按照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潘十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认可。因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