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保政策问答
一、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银行三方签订医疗保险费扣费协议,此协议在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同时签订。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核定当月应收医疗保险费金额。
3、参保单位每月25日前,将应缴医疗费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人民银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从用人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扣费。扣费成功后,由用人单位指定扣费银行负责出具医疗保险费专用缴费票据。
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卡金划入比例是多少?
根据《青岛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政府令第235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暂按以下规定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计入;
(2)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至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2%计入;
(3)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计入;
(4)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月养老金的4.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
(5)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按月从参保人个人账户中代扣。
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自202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省和市统一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不再单独征缴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9.5%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0%缴纳。
四、最高、最低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参保单位如实申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封顶保底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其中: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暂用上一年度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封顶保底,缴纳医疗保险费。
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2022年度,青岛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执行2020年度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