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审批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原件(标注复印件的除外)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可实行告知承诺)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身份证件可实行告知承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四、审批程序:
受理-核准-发照
五、是否收费:
否
六、法定期限:
20日
七、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八、办理地点:
青岛民中心四楼Q区市级企业登记窗口
九、咨询电话:
0532-6620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