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审批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原件(标注复印件的除外)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审批程序:
受理-核准-发放通知书
五、是否收费:
否
六、法定期限:
20日
七、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八、办理地点:
青岛民中心四楼Q区市级企业登记窗口
九、咨询电话:
0532-6620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