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十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二、审批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原件(标注复印件的除外)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
◆变更经营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前置审批事项请查阅目录1)。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审批程序:
受理-核准-发照
五、是否收费:
否
六、法定期限:
20日
七、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八、办理地点:
青岛民中心四楼Q区市级企业登记窗口
九、咨询电话:
0532-6620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