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审批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原件(标注复印件的除外)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
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前置审批事项请查阅目录1)。
5、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四、审批程序:
受理-核准-发照
五、是否收费:
否
六、法定期限:
20日
七、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八、办理地点:
青岛民中心四楼Q区市级企业登记窗口
九、咨询电话:
0532-6620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