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审批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原件(标注复印件的除外),示范文本附后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件)。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5、6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审批程序:
受理-核准-发放通知书
五、是否收费:
否
六、法定期限:
20日
七、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八、办理地点:
青岛民中心四楼Q区市级企业登记窗口
九、咨询电话:
0532-6620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