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9年8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第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二、审批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原件(标注复印件的除外)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
3、全体合伙人的资格证明和住所证明。
◆外国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明;外国合伙人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中方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5、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前置审批事项请查阅目录1)。
四、审批程序:
受理-核准-发照
五、是否收费:
否
六、法定期限:
20日
七、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八、办理地点:
青岛民中心四楼 Q区市级企业登记窗口
九、咨询电话:
0532-6620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