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内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审批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原件(标注复印件的除外)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营业执照及其他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实行告知承诺)。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实行告知承诺)。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可实行告知承诺)。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可实行告知承诺)。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决定、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全体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5、住所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可实行告知承诺)。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前置审批事项请查阅目录1)。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本规范。
四、审批程序:
受理-核准-发照
五、是否收费:
否
六、法定期限:
15日
七、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八、办理地点:
青岛民中心四楼Q区市级企业登记窗口
九、咨询电话:
0532-66200230